廢棄車輛規管不足 長置戶外釋有毒物
【本報訊】鄉郊道路多彎狹窄,一般車輛難以駛進,不少郊村居民會使用體積細小的電動三輪車作載貨之用。這些電動三輪車一般由內地引進,駕駛相關車輛需要持有效許可證,車主處置或棄置、銷毀有關車輛,須在7天內通知運輸署,違例可處罰款1,000元。
運輸署早前建議修例,針對長期未有領牌車輛的規管,若車主兩年無續牌、取消登記或未有取得當局豁免,便屬違法,或會考慮提出阻嚇性罰款包括監禁,此例針對在市區被人棄置的電單車等廢車。而該署指,鄉村車輛需持有效鄉村車輛許可證,截至今年7月31日,持有有效鄉村車輛許可證的鄉村車輛數目為1,334輛,當中約1,000輛為高爾夫球車,其餘則為司機操作或徒步控制的鄉村車輛。
促港府制訂完善制度
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委員朱國強指,電動三輪車並非一般垃圾,清潔工難以清理,車內含有金屬及電池等化學物質,長期放置於戶外,經日曬雨淋後會損壞並釋出毒素,對環境或附近居民的健康都有莫大影響,問題不容忽視。多年來車輛棄置問題經常出現,最重要是如何辨識這些小型電動三輪車的物主,否則即使立法訂明隨處棄置三輪車屬違法行為,亦徒勞無功。現時已註冊的電單車已出現難找回車主的問題,對於規管小型電動三輪車或更棘手,促政府制訂一套完善簡易的登記和註冊制度。
地政總署發言人指,離島地政處過去一年,共收到6宗有關大澳政府土地上有棄置雜物的投訴,就龍盛街棄置電動三輪車非法佔用政府土地,佔用人未有於限期前糾正違規情況,處方合約承辦商正移走有關電動三輪車,會繼續跟進,若有足夠證據會檢控涉案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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