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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欺詐獲利案 10‧25裁決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與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隱瞞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違反租契使用價值5.16億元將軍澳工業邨地段,令與黎智英相關的公司獲得租金利益,兩人因而被控欺詐罪一案,控辯雙方昨於區域法院完成結案陳詞,法官將案押後至10月25日裁決。
被告黎智英(74歲)及黃偉強(60歲),同被控一項欺詐罪,指兩人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於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19日,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在非按訂立租契的情況下,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而黎再面對多一項欺詐罪,指他連同其他人,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同樣隱瞞非按訂立的提案計劃書及租契的情況下,使用涉案處所。
另同案的前被告,即壹傳媒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早前在審訊中,獲免予起訴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出庭指證黎及黃,周的案件已押後至10月27日再訊,待黎、黃的案件有裁決後,再作處理。
控方結案陳詞:蓄意隱瞞科技園
控方陳詞時重申黎透過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租用涉案處所時,已清楚知道有用途限制,惟黎卻隱瞞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力高)進駐涉案處所。而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印刷)歷年曾替27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佔用處所的牌照,唯獨不曾替力高申領牌照。控方指力高並不符合申請牌照的資格,故黎是蓄意隱瞞該事項。而科技園以低於市價的租金租予他人,屬特殊租約,承租人有責任披露有關租用情況,黎沒有披露屬蓄意隱瞞及構成虛假陳述。至於黃,是負責與科技園接洽的聯絡人,亦負責處理牌照事宜,並與黎關係密切,指黃乃協助黎隱瞞力高佔用涉案處所,不存在黃不知情的說法。
黎智英一方陳詞指,法庭應考慮涉案處所的主要用途是否跟隨租約規定,且縱然有違約情況發生,亦只屬民事訴訟範圍,並舉出案例指出不能因違約或是道德上問題,而以刑事進行懲處,若把刑事檢控準則無限擴大,「如果唔講就變欺騙,好多人都會犯法。」強調力高雖有處理黎的私人業務,但亦負責處理與承租涉案處所的蘋果印刷有關連的業務,其運作合乎租約條款規限,沒有違約。
黃偉強一方陳詞亦重申,力高與壹傳媒集團的業務息息相關,明顯與蘋果印刷業務有關。黃的職銜雖是行政總監,但實際猶如「大打雜」,與集團或公司業務的決策事宜沾不上關係。黃當時只是被吩咐把一封由外聘律師給予意見後所撰的信件回覆予科技園,沒有證據證明黃對信件內容真假有所知悉。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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