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夾公仔非娛樂毋須領牌 律政司上訴遭駁回

高院裁決指夾公仔機不符條例下「娛樂」的定義,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高院裁決指夾公仔機不符條例下「娛樂」的定義,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高院裁決指夾公仔機不符條例下「娛樂」的定義,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本報訊】在旺角信和中心經營兩間夾公仔店的公司,前年被指沒有領取《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牌照經營而被票控。但裁判官張天雁去年初裁定,夾公仔機更似售賣公仔,並不符合娛樂的定義,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指夾公仔是會帶給使用者歡愉的遊戲,性質屬「娛樂」多於「售賣」。高院原訟庭上月開庭聆訊後,法官黎婉姬昨日判決,認同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指夾公仔機不符條例下「娛樂」的定義,並非受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因此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涉案公司是Claw Boss Limited,案發時是信和中心閣樓及二樓兩個約400呎舖位的經營者。食環署於2020年1月22日到該兩個舖位巡查,發現兩舖合共有32部夾公仔機,其後票控該兩舖沒有依從《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領牌經營。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指出,條例訂立之目的,是希望大型娛樂裝置能受規管,確保公眾安全,認為法庭不應輕易擴闊定義;又表示夾公仔機更似售賣公仔,裁定夾公仔機並不符娛樂的定義。
官指不符有關定義
法官在判詞指,《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下就「娛樂」的定義,包括「《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下的機動遊戲機或其他機械裝置」。而機動遊戲機則是給公眾人士駕駛或乘坐,而且是主要用作娛樂用途的裝置,該裝置與旋轉木馬、摩天輪是同類類別。法官認為,按同類法例原則,涉案夾公仔機並不符合有關的定義,亦不符合「公眾娛樂」定義中所指,讓公眾入場的任何娛樂,因此涉案店舖並非受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裁定律政司上訴失敗。案件編號:HCMA 503/2021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 iPhone/ iPad/ Android/
人人做記者
爆料方法 :
爆料熱線:
(852) 3600 3600
傳 真:
(852) 3600 8800
SMS:
(852) 6500 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