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裝防火門 兩業主各罰5295元
【本報訊】兩名業主由於沒有向九龍城馬頭圍道一幢40年樓齡指明商業建築物的兩個單位,發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分別於8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5,295元。
違反消防條例
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1A)條,曾要求有關業主遵從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包括於單位入口安裝防火門及在單位與公用走廊之間安裝防火牆分隔。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發出的法定指示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指明商業建築物的業主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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