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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提覆核阻查手機 官或兩周內裁決

黎智英提司法覆核,要求高院撤銷手令。 黎智英提司法覆核,要求高院撤銷手令。
黎智英提司法覆核,要求高院撤銷手令。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於前年8月被捕,期間警方檢取了他的兩部手機。黎及後入稟高院指手機內涉及新聞材料等資料,認為警方無權查閱,高院其後下令把相關資料暫時封存。至上月律政司再憑《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再申請手令,要求搜查有關手機內涉及國安的「指明證據」包括新聞材料。
黎早前再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認為「指明證據」不應包含新聞材料,要求高院撤銷手令。高院昨開庭處理,法官陳嘉信聽畢與訟雙方陳詞後,表示最快在兩個星期內頒布裁決,最遲則會在3個月之內。
是次司法覆核申請人是黎智英,建議答辯人是警務處處長。申請人在其覆核申請書內指出,他被檢取的兩部手機內有新聞材料。法官早前指令申請人呈交清單,期間與訟雙方協議把資料封存。至今年6月律政司表示,會爭議其中8,179項聲稱是新聞材料的資料。
到了7月8日,律政司通知申請人,稱已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由指定裁判官羅德泉簽發新手令。在這手令下,警方有權搜查有關「指明證據」,包括新聞資料。申請人稱,警方是想利用《港區國安法》手令,來迴避早前所訂下的協議,認為搜查新聞材料應受《釋義及通則條例》限制。
律政司:保護新聞材料需視乎案情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在庭上指出,《釋義及通則條例》並不適用於《港區國安法》及有關實施細則。即便如此,相關普通法案例已經說明,新聞材料是否應該受到保護,要視乎每宗案件的個別案情,並非絕對,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公眾利益,裁判官要平衡各方利益才簽發手令。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強調,新聞材料應剔除於「指明證據」之外,他們又關注到,裁判官有沒有權力簽發涉及新聞材料的手令。法官最終押後宣布判決,期間受爭議的新聞資料會繼續封存。案件編號:HCAL 73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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