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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沙咀暴動案 8人囚40至52月 14歲仔入教導所

案發當日,尖沙咀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均有示威者聚集。 案發當日,尖沙咀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均有示威者聚集。
案發當日,尖沙咀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均有示威者聚集。
於2019年8月11日有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咀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集結,並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及其他物件等,令一名在警署內的警員下肢燒傷。警方當日拘捕多人,其中10名男女被控暴動罪,當中兩人早前於區院認罪,7人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一人脫罪。法官王詩麗昨判刑稱示威者持續暴力及衝擊警方的行為,顯示他們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及法治,且案情嚴重,法庭須判具懲罰及阻嚇性刑罰。經考慮後法官分別判其中8人監禁40至52個月,案發時只有14歲男生則被判入教導所。
10名被告依次是李穎淇(30歲)、17歲男生X(案發時14歲)、廖偉明(28歲)、莊嘉灝(27歲)、聶嘉寶(27歲)、黃千溥(24歲)、羅後成(21歲)、蕭呈希(25歲)、潘冠雄(28歲)及羅漢銘(25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1月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他人參與暴動。羅漢銘另被控一項無牌藏有彈藥罪,指他於同日藏有9枚使用過的催淚彈。案中只有蕭一人獲判無罪,李及聶於早前認罪,其餘7人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另外案中本尚有一名被告羅樂文(21歲),惟他已經離港沒有到庭應訊。
一被告離港無應訊
法官指暴動是十分嚴重的罪行,當日示威者佩戴口罩等裝備,大部分刻意身穿黑色或深色衣服,以降低被認出的機會,使能更放肆地參與暴動,屬有備而來及聚眾滋事。本案的規模不小,歷時約兩小時,聚集人數達數百至千人,於周日下午在熙來攘往的街道發生,不但令交通嚴重癱瘓,亦對公眾構成滋擾。示威者不斷作出如向警署扔汽油彈等的不同暴力行為,屬衝擊警方及挑戰法治,法庭須保護履行職責的執法者,以免法治及秩序被破壞。法官續指案中一名警員下肢被燒傷,示威者的暴力行為亦對在場其他人士構成危險,造成財物損毀,沒有其他人受傷實屬僥倖。
法官指認罪的被告李、聶兩人有實質行為及積極參與,亦選擇留下以對他人的暴力行為表達認同,故罪責較重,遂以5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兩人認罪等因素分別判囚40及42個月。餘下7人,考慮到X於案發時只有14歲,認為判他入教導所可讓他受訓得以更生;其餘6人,法官指他們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亦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除涉兩罪的羅漢銘被判囚52個月外,其餘均判囚50個月。案件編號:DCCC 336,3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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