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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虐兒案 女職員襲兩B 囚4個月10周

童樂居虐兒案,再有一名認罪的職員被判處監禁。 童樂居虐兒案,再有一名認罪的職員被判處監禁。
童樂居虐兒案,再有一名認罪的職員被判處監禁。
【本報訊】本報早前率先獨家報道,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職員涉嫌虐待嬰幼兒,至今共有34名女職員被起訴。早前先後有4名被告認罪,其中兩人分別被判囚4個月及5個月8周,昨日再多一人在九龍城法院被判囚4個月10周。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直指涉案兩次事件均非常嚴重。黃官直斥被告罔顧其他兒童的感受、更不介意他人見到其施襲過程,令案件嚴重性加重。黃官又指雖然被告非長時間施襲,但兩名事主極年幼,在狹窄的嬰兒床上無處躲避,也沒有認知自己做錯了甚麼而被打,可引致的驚恐亦明顯不過。
打頭摑臉搶玩具
昨接受判刑的30歲被告張惠燕,自去年8月開始在童樂居工作,她於本月初承認兩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一直還押。案情指,去年11月29日清晨,代號為「K」的一歲男童站在嬰兒床上,將棉被拋出床外。張見狀便打K的頭部,使K跌倒在床。當張拾起棉被時,見K再次站起來,便打K的臉部一下,令他再次跌倒在床。去年12月5日晚,代號為「AH」的一歲男童在嬰兒床獨自玩耍,將玩具高舉於頭上時,張看到便搶去其玩具,推倒AH令他頭部撞向床邊圍欄,再打向AH的臉部兩下。
裁判官表明拒絕接納辯方指被告因一時衝動和受工作文化影響犯案。裁判官指被告當時已入職3至4個月,清楚明白相關守則,她曾受專業訓練亦有相關資格,是被告自行放棄專業操守,沒有坦然面對責任的意識。裁判官指被告在事後的行為顯示毫無憐憫之心,而且事主並無任何行動挑起被告情緒,若被告都不能容忍,顯示其品格和操守不宜擔任兒童工作者。裁判官更質疑被告的行為會令人懷疑她是否真的愛護兒童。裁判官考慮兩項控罪的嚴重性及被告認罪等因素後,終判被告監禁4個月10周。案件編號:KCCC 188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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