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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選舉廣告遲交同意書 高院:僅屬疏忽 須付6.4萬訟費

【本報訊】勝出第6屆香港行政長官選舉的行政長官李家超,於今年6月初入稟高院,表示在參選時,沒有按選舉管理委員會要求,依時呈交刊登3份選舉廣告的相關人士同意書,要求法庭豁免他受刑罰。高院原訟庭法官歐陽桂如昨開庭處理其申請,至下午頒布判詞,豁免李家超因違反規定而受刑罰,但下令他須就本案支付約6.4萬元訟費。判詞指相信李違反規定只屬於疏忽,不涉不誠實成分。
本案申請人是李家超,他並沒有出席聆訊。答辯人是律政司司長。據庭上指李表明願意支付訟費。法官於判詞指出,接納李就未能遵從有關規定的辯解理由,即選舉工作繁重、選舉時限緊絀、競選辦人手有限,以及內部缺乏溝通。法官指出,申請人選舉廣告的製作及發放是交由公關公司負責,選舉廣告同意書則由競選辦小組自行處理,由於兩者缺乏直接和及時溝通,令遲交該3份同意書的風險增加。加上,該次選舉期的時限緊絀,負責選舉廣告同意書的小組由義工及實習生所組成,期間常要通宵達旦地工作,競選辦亦有大量工作需處理。
官指不涉不誠實
法官續指,李家超於事件曝光後,即時作調查並向傳媒承認當中有改善空間及作出補救。事後競選辦引入新機制以作改善,且沒有再出現同類型事件,認為非故意無視及違反規定或涉不誠實成分。法官又認為事件屬無心之失,且已作正確補救,並認同李及時任選舉開支代理人吳文華的態度坦誠,最終豁免李遵守上述規定;據該原訴傳票指,李違反了《選舉程序(行政長官)規例》,沒有依時於一個工作天內呈交於今年4月13日、17日及18日刊登之選舉廣告的相關人士同意書。李要求法庭頒令,豁免他因違反規定而受刑罰。案件編號:HCMP 69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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