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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因素為由 初選案無陪審團

【本報訊】另一宗受關注的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前年發起或參與民主派「35+」初選的47名人士涉嫌違國安法,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該案亦被指不設陪審團審理。消息指,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近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發出證書,首次以「涉外因素」為由,指示該案毋須設陪審團,將會交由3名法官審理。本案現時押後至9月1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以處理交付往高院審訊的程序,案件預計最快明年中在高院開審。
律政司首次引用相關原因
律政司昨回覆查詢時表示,香港刑事審訊制度的最根本原則,其中就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維持司法公正。律政司司長會按《港區國安法》相關法律和每宗案件的個別情況,考慮是否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而有關條文訂明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的安排,目的正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秉行司法公義,絕無減損被告人的任何合法權益。律政司不會評論正在進行司法程序的個別案件。
《港區國安法》第46條列明,處理涉及國安的刑事審訊,除可由傳統陪審團審理外,亦可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團處理。理由是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保障陪審員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設陪審團有可能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首宗不設陪審團的國安法案件為「唐英傑案」,唐早前曾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撤銷律政司司長發證明書,指示其案件不設陪審團審理的決定,最終遭到駁回。書面判詞引用時任律政司司長列明兩項理據,涉「陪審員安全」及「妨礙司法公義」,當時未有引用「涉外因素」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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