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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引國安法查手機內容 黎智英再申覆核圖阻止

黎智英指警方引用《港區國安法》再申手令,是想迴避先前的封存協議。 黎智英指警方引用《港區國安法》再申手令,是想迴避先前的封存協議。
黎智英指警方引用《港區國安法》再申手令,是想迴避先前的封存協議。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於前年8月被警方國安處拘捕,期間檢取黎兩部手機。黎及後入稟指手機內涉及新聞材料等資料,認為警方無權查閱,高院原訟庭其後下令把相關資料暫時封存。至上月律政司再憑《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再申領手令,要求搜查手機內涉及國安的「指明證據」,包括新聞材料。黎為此於前日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認為「指明證據」不應包含新聞材料,否則便會影響言論及新聞自由,要求高院撤銷手令。法庭已排期於8月22日處理。
稱指明證據不應含新聞材料
是次司法覆核申請人是黎智英,建議答辯人是警務處處長。申請人在其覆核申請書指,他被檢取的兩部蘋果手機,內有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法官較早前指令申請人呈交清單,期間與訟雙方協議把資料封存。至今年6月律政司表示,會爭議其中8,179項聲稱是新聞材料的資料。至7月8日,律政司書面通知申請人,稱他們已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由指定裁判官羅德泉簽發新手令。在這手令下,警方有權搜查有關「指明證據」,包括新聞資料,要求申請人同意就解封資料尋求法庭指示。
申請人表示,警方的行動是想利用《港區國安法》手令,來迴避早前所訂下的協議。申請人續指,新聞材料涉及新聞自由,搜查該些材料應受《釋義及通則條例》限制,強調《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指明證據」不應包含新聞材料,警方及律政司的說法屬錯誤。
除法律爭議外申請書亦透露,黎智英及《蘋果日報》被控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之案件,律政司現在仍未決定會否交由指定法官抑或由陪審團審理,申請人一方估計審訊不太可能早於2023年年尾或2024年年初進行。案件編號:HCAL 73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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