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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筒倉容量合規 未達領牌需要 混凝土廠向環保署索償

原告指其混凝土廠毋須申領指明工序牌照。 原告指其混凝土廠毋須申領指明工序牌照。
原告指其混凝土廠毋須申領指明工序牌照。
【本報訊】本報去年頭版報道政府規劃失誤,油塘東源街22號的混凝土廠令區內沙塵滾滾,促使環境保護署在報道刊出10日後拒絕該廠續牌申請。受影響的混凝土廠繼於今年4月就被拒續牌申請司法覆核之後,前日(8日)又入稟高院民事控告環保署,指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規定,該廠根本毋須領取指明工序牌照,認為署方對條例的詮釋有錯。該廠現要求法庭確認它毋須領牌營運,並要署方就指它無牌非法營運,向它賠償損失。
本案原告是營運該混凝土廠的中國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是代表環保署的律政司司長。原告於入稟狀指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附表一,筒倉容量超過50公噸的工程才需領取指明工序處所牌照。
稱署方錯誤詮釋條例
原告現要求法庭宣告,只有連接在地上、有連接操作混疑土攪拌設備的筒倉,才應計算筒倉容量;以其他容器如駁船及油罐車等儲存水泥,就不應計入筒倉容量。原告要求法庭頒布宣告,律政司於今年2月15日向原告所發之信件,對條例附表一的詮釋在法律上犯錯。
原告又要求法庭根據正確的定義作頒令,其混凝土廠設有混凝土攪拌設備的筒倉之容量並不超過50公噸,毋須領取指明工序處所的牌照。原告又要求環保署就自今年4月起指稱原告無牌不合法營運,因而令該廠造成損失一事作出賠償。案件編號:HCA 99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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