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財政自給 市建局:非自負盈虧
【本報訊】近期社會關注市建局應否參與興建公屋,以及不時就市建局的財政資源及財務安排作討論;市建局行政總監韋志成昨在網誌表示,有部分的評論並不全面,他指,在《市區重建局條例》及《市區重建策略》中,就市建局的財務安排,亦分別訂明,市建局「須以應有的謹慎和盡其應盡的努力處理其財政」,及「在推行市區更新計劃時,會繼續維持財政『自給』的長遠目標」,而不論是《市區重建局條例》或《市區重建策略》,均沒有「自負盈虧」的字眼。
指投資回報非首要考慮
他解釋,所謂財政「自給」,與「自給自足」的理財原則是有分別,前者透過評估各項營運活動的現金流量,確保市建局有足夠的資金應付當前業務需要,至於項目綜合收支結算後,是否達到既定的投資回報目標,並非最重要的考量。因此,「自給」並沒有「自負盈虧」的含意;相比之下,若以「自給自足」原則運作,一旦業務預期無法達到回報目標甚至出現虧損,便需要設法增加收入和削減支出,甚至放棄推行。
政府亦會透過不同渠道,協助市建局維持「自給」的基本原則,包括向市建局注資100億元、豁免地價及在有需要時,向市建局提供貸款,或按《市區重建局條例》經立法會撥款等措施。在過去20年,若政府沒有注資和豁免市建局獲批地項目的補地價,總累積盈餘便會減少至200億元,只足夠應付開展數個小型或一至兩個中型的重建項目之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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