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分裂罪成 上訴獲減刑 二代美國隊長判囚5年
【本報訊】高院上訴庭昨首次就涉及《港區國安法》的上訴案件作裁決。示威常客「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仍多次在街頭及媒體訪問時公開宣揚涉及分裂國家的口號,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被判監5年9個月。他早前上訴要求減刑,上訴庭昨宣判,維持其案件屬「情節嚴重」級別,但屬級別中刑責相對較輕,故准減刑至監禁5年。上訴庭在本案確立,在界定國安案件是「情節嚴重」還是「情節較輕」時,應以本地法律原則,按犯案者的行為、引起之後果及潛在風險與影響判斷。
以悔意釐定情節嚴重 法律上犯錯
上訴人馬俊文(30歲)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於其撰寫的判詞指,《港區國安法》案件在量刑階段,法院須先將案件分類為「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但並沒有條文界定如何分類。
上訴庭現裁定應以本地的判刑原則,以犯案者的行為、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作判斷。本案原審法官以上訴人沒有悔意來裁定本案情節嚴重,是法律上犯錯。
就本案方面,上訴庭指本案案發時香港仍有暴力非法集結,危害國安和法治的風險仍高。上訴人多番貶損《國安法》及高調宣揚「港獨」不違法,做法混淆視聽,增加他人犯案風險,是執意嚴重挑戰《國安法》權威。而且上訴人在獲保釋後又即接受記者訪問,並重複其煽動行為,視法紀如無物。上訴人再三使用建軍及武裝起義等口號,就算無實質使用武力,仍不會令情節變輕。基於上述理由,上訴庭同意本案屬情節嚴重,但刑責在此類中屬較輕,因此可獲減刑。案件編號:CACC 27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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