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示威現場 學生脫非法集結罪
【本報訊】2019年11月10日有人發起「八區開花」反修例示威,一名當時19歲的男學生在屯門因涉嫌參與非法集結及未有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捕檢控。被告於本年3月承認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但否認參與非法集結罪受審。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被告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至於拒出示身份證明罪,裁判官就判被告罰款400元。
21歲被告鄭鼎楓,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未能依規定向穿着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官指作供警說法不符片段
裁判官裁決指,黃警員為案中關鍵證人。黃作供指他與部隊推進到控罪提及的地點時,看到被告向警方舉中指,及大叫「黑警」及「委任證」。黃指被告在他發出共兩次警告後,仍不停止煽動在場人士。但裁判官指根據庭上播放片段,被告是在涉案時間步行經過警方防線,並非如黃所指稱一直站在行人路旁舉中指及叫口號,因此不接納黃的證供。因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舉中指、叫口號及參與非法集結,故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編號:TMCC 20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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