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引案例駁回辯方申請 全轉介區院審 送貨員擬認煽惑集結煽動意圖共4罪
【本報訊】患自閉症青年涉嫌於網上發文,呼籲他人在去年平安夜上街集結、襲擊落單警員等。他為此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3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案件早前已轉介區域法院,但辯方爭議具煽動意圖行為罪不可轉介至區院審理。法官郭偉健昨日頒下判詞,指煽動行為罪並非可公訴罪行,若被告只被控該罪,便不可轉介區院處理,但因本案被告亦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故裁判法院有權將所有控罪一併轉介區院。法官將案件排期10月26日聽取被告答辯,據了解被告擬承認控罪。
報稱任職送貨員的22歲被告陳泰森,被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3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12月13日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期間,分別在「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頻道「LIBERKONG公海」發表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香港居民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煽動意圖並非可公訴罪行
郭偉健法官昨引用案例,裁定作出具煽動意圖行為罪並非可公訴罪行,根據《裁判官條例》,當被告被控的其他控罪可轉介區院時,裁判官可將此罪一併轉介區院處理。而《港區國安法》的實行,亦無將煽動行為罪變為可公訴罪行。法官因此駁回辯方將煽動罪交回下級法院的申請。案件編號:DCCC 35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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