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更兩次休息 期間不准睡覺
【本報訊】警隊作為紀律部隊,警務人員休息及用膳均有嚴格規定,當值期間可獲准兩次休息及進食茶點時間,但每次不得超過15分鐘,或由於行動及人手的緊急需要,並獲得分區指揮官或其他單位同等職級人員的批准下,合併為一次共30分鐘休息時間。不過,資深警官指即使是休息時間,警員亦不可睡覺,更遑論是卸下佩槍等裝備。
需上報休息時間位置
根據《警察通例》第6章「行為及紀律」,警務人員除規定的一小時用膳時間外,可獲准兩次休息及進食茶點時間(飯前飯後各一次)。當任何警務人員欲休息及進食茶點時,須事先徵求所屬區或分區控制台主管或其直屬上級人員批准,並表明休息及進食茶點的位置,以及其後恢復執行職務的時間。分區指揮官或其他單位同等職級人員,應指定哪些其他地點可供人員休息之用,並保存一份有關該等地點的名單。
據資深警官指,警員一般上、下午更各有15分鐘休息時間,而且每次休息前要報上電台作紀錄。影片中的警務人員違規是毋庸置疑,坦言:「即使係休息時間,都唔代表可以咁樣成個人瞓咗喺度,更加唔可以放低晒佩槍、警棍等裝備,咁樣做係相當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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