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宗毒案裁無罪 法官被指用錯標準
【本報訊】3宗分別在2019年及2020年審理的跨境販毒案,高院原訟庭法官均認為不能單依賴環境證供舉證,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指示陪審團作出無罪裁決。律政司認為3案的原審法官或有出錯,遂要求上訴庭釐清有關法律爭議。案件昨繼續在上訴庭審理,律政司代表指原審法官採取了錯誤標準去釐定表證成立與否,認為是否有罪應由陪審團決定。
4外籍被告已離港
3宗案件共涉4名外籍被告,他們涉嫌運毒來港,結果於機場被截獲。他們在被判無罪後已經離港。控方在3案中,均沒直接證據指被告對行李內的毒品知情。律政司代表昨稱,在其中兩宗案件,原審法官斷定被告明顯地墮入騙局,案中沒有足夠證據定罪。但律政司認為,證據是否足夠應由陪審團決定。
至於另一案件,陪審團在按指示裁定被告無罪後,有陪審員向法官明言,不希望下次見到有人帶5公斤氯胺酮來港而獲判無罪,以及問法官被告會否再被起訴、可否向傳媒談及這宗不尋常的案件,甚至問可否將筆記帶走。律政司及協助法庭的「法庭之友」大律師均指,未曾見過陪審團與法官有如此對答。聆訊會於明天繼續。案件編號:CASJ 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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