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男生脫襲警罪 向警方索償
【本報訊】一名男學生於2019年8月初在黃大仙示威中被捕,他被指撲跌兩名警員,因此被控襲警,經審訊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他前日入稟區域法院,向其中一名警員及代表警隊的警務處處長索償,指警員在港鐵黃大仙站外制服他後,向他施襲及虐待,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惟入稟狀未有寫上索償金額。
指被制服後遭襲擊虐待
本案原告嚴世宏(23歲),被告為警員麥永祥及警務處處長。原告在入稟狀指,他在2019年8月3日在港鐵黃大仙站D2出口外被麥警員扣押,期間因為遭到麥襲擊、虐待、疏忽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導致受傷。
翻查資料,原告嚴世宏在2019年被捕後左臂骨折,初次應訊時仍要包紮。他事後被控襲擊警長徐兆雄和警員麥永祥。裁判官在控方完成舉證後裁定襲擊麥一罪表面證供不成立,認為麥作供時沒道出事實全部,拒絕接納麥的證供。就襲擊徐一罪,由於不能否定嚴可能被人拍跌,結果他亦被裁判官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編號:DCPI 247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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