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東方者獲輕判 司法之爛已入心
司法界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審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尤烈,因為犯罪不過是弄髒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決則敗壞了源頭。然而,司法界說得義正詞嚴的同時,是否真的有秉持公義行事?是否真的做到判決不偏不倚?東方傳媒機構向來不畏強權,如實報道,早就被某些勢力視為眼中釘、肉中刺。去年10月有人向東方發出短訊,揚言「炸×咗東方日報」,案件昨日審結,裁判官一方面強調「法庭不容許任何人威嚇正當的新聞工作者」,另一方面卻以「本案有其獨特性」等理由將被告輕判,讓人再次見識何謂「欲赦之罪,何患無詞」!
輕判感化 變相鼓勵
被告徐灶明被控於2021年10月21日,威脅東方企控集團有限公司,會作出違法行為,即炸毀東方報業中心,意圖使東方企控集團的員工受驚。徐一度不認罪,直至案件開審之際才改為認罪,昨日判刑。裁判官陳炳宙指出,新聞報道對文明社會十分重要,法庭不容許任何人威嚇正當的新聞工作者,惟考慮到被告並非干涉新聞報道,只是一時愚蠢、將情緒遷怒東方,加上被告認罪和無案底,才網開一面。陳官又在庭上強調本案有其獨特性,警告其他打算威嚇新聞從業員的人不要心存僥倖,最終判被告接受感化一年。
《東方日報》創刊逾50年,一直是香港傳媒業的中流砥柱,也是全港銷量第一大報,目前員工超過1,000人。被告於案發當日凌晨三時半,向東方所設的24小時報料熱線發出4則WhatsApp短訊,短訊含粗言穢語,更揚言炸毀「東方日報」。警方經調查後,於同日下午約一時半拘捕被告。被告事後諉過東方「冇咗賭波貼士」、「我唔知點買波」,一時不忿才發訊息整蠱東方員工云云。其所說是由衷之言還是砌詞狡辯,除了被告之外無人能知,東方唯一可做的是即時報警保護員工,盼獲得法律保障,而警方亦迅速拉人,才免卻了一場可能成真的炸彈襲擊。
然而,法庭最終僅判被告一年感化,足證在其眼中,被告對東方的威脅只是無關宏旨的小事,裁決結果跟變相鼓勵不法之徒肆意運用暴力手段恐嚇傳媒機構並無二致,所謂「法庭不容許任何人威嚇正當的新聞工作者」真不知從何談起!敢問法庭,言下之意是否指東方員工並非正當的新聞工作者?如果「唔知點買波」也是恐嚇炸毀傳媒機構的「獨特性」理由,那麼日後若有傳媒揭露令人不快的新聞而接獲恐嚇,法律還會保障新聞工作者的安全嗎?更需要問,航空公司若接獲炸彈恐嚇,機上即使坐滿乘客也是數百人而已,也需即時折返;何況東方傳媒機構員工過千,如此輕判,法庭有重視過東方員工的生命安全嗎?
官字兩口 談何平等
事實上,「炸彈嚇詐」是一項嚴重罪行,經簡易程序被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如循公訴程序被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5萬元及監禁5年。至於刑事恐嚇,最高亦可處以5年監禁。灣仔警察總部前年4月收到匿名威脅信件,揚言要在全港九各區放38枚土製炸彈,事後一名男廚師被捕。他去年7月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炸彈嚇詐行為罪,其律師求情時指他因喝醉而犯案,認為只是惡作劇,惟法官指被告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經深思熟慮及早有預謀,並針對警方作案,直指其行為非常危險,不能以惡作劇淡化,若法庭輕判容易造成模仿效應,例如出現虛報飛機上有炸彈等情況,判刑要有阻嚇力,最終判被告監禁22個月。上述案例非常有代表性,同樣是涉及炸彈的刑事恐嚇案,一個輕判感化,一個即時監禁,為何兩者判刑有若天壤之別?官字兩個口,難道潛台詞是警總不能炸,傳媒機構炸之不可惜,東方傳媒機構尤其不獲法律保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云乎哉?
無獨有偶,東方上月23日亦遭受不知名人士滋擾。一名中年男子當日企圖闖入東方傳媒中心,期間更指名道姓要見本報高層,擾攘多時不得要領才悻悻然離開,事後東方已經報警,惟案件至今未有進展。一再有人用不同手段滋擾東方,不難估計背後必有一股針對東方的勢力在搞鬼,經過今次案件獲輕判後,會否鼓勵更多人以身試法,不問可知。
針對東方 一以貫之
木秀於林,風必摧之。東方飽受司法針對,絕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回歸以來一以貫之。舉個例子,回歸初期蘋果日報盜用東方版權,東方為此興訟索償,雖然東方獲得勝訴,但賠償金僅為一元,反而被要求為被告支付100萬元訟費。東方為討回公道,一路上訴到終院,雖然次次勝訴,最終仍須付出沉重的訟費代價。再舉個例子,同一輯外國女明星性感照,刊登在東方被評為二級不雅,遭檢控及罰款;刊登在蘋果日報卻變成一級非不雅,而刊於香港有售的外國雜誌,甚至連送檢的門面工夫都省卻,同一輯照片竟然搞出三重標準,可見沒有最瘋狂,只有更瘋狂。
較近期的例子同樣不勝枚舉,最令人啞口無言當推壹傳媒黎智英恐嚇東方男記者案。法庭先是以「表證成立但罪名不成立」為黎智英脫罪,激起全城嘩然;律政司迫於壓力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拖拖拉拉至去年12月作出裁決。高院法官認同原審裁判官法律上犯錯,認同黎智英有意圖令男記者受驚,但最後竟然也是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令人嘆為觀止。
司法超然 水潑不進
至於法官立場偏頗,言論有欠公允,在審理黑暴案件期間更可謂暴露無遺。但別以為香港自詡法治之區,市民有冤必有門路申訴,事實恰好相反,司法界針插不入,水潑不進,自己人查自己人,投訴不成立是必然,哪怕公眾觀感欠佳,哪怕公義無從談起,外界一樣無奈其何。除了東區法院前裁判官何俊堯被裁定全部投訴不成立最為經典外,昨日司法機構亦公布3宗投訴裁判官的個案裁決結果,經專責法官小組深入了解後,一律裁定為投訴不成立。事實擺在眼前,即使接獲的投訴多如雪片飛來,即使外界要求司法改革之聲一浪高於一浪,司法人員一樣有「金鐘罩」護體,從來沒有一宗投訴成立。由此可見,司法機構於去年8月設立所謂的兩層架構處理相關投訴,證實只是敷衍輿論,虛應故事。
曾有京官說過,特首地位超然,此言差矣。在香港,地位超然絕對不是特首,而是至高無上的司法界。推而廣之,就算中央好不容易在香港推出《國安法》,就算港府擬就二十三條立法,只要司法不改革,只要司法獨立繼續異變成司法獨大,設立再多再完善的法律都是枉然。上至國家安全,下至新聞自由,一樣可以被肆意踐踏,法治之區淪為天大笑話,寧不悲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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