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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濁揚清:土地與檢控亂象紛呈

「我常常在想,我們是否將希望過多地寄託於憲法、法律和法庭之上。」美國法官Learned Hand此一提問,只需看過本地律政司在檢控工作上曾出現過的諸般甩轆與漏招,實不難發出同樣的感嘆。
法庭日前審理一宗於綠化地帶上違法建路而沒有遵從通知書命令,將涉案土地恢復原狀的案件,惟裁判官指控方從來沒有舉證涉案路段的實際位置,亦未能證明路段上的廢料屬於涉事發展公司所擁有,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而裁定被告脫罪。值得留意的是,控方早前在結案陳詞時,曾指就地界線議題已完成舉證責任,經裁判官一言驚醒後,申請押後案件12星期及索取實地測量報告,這究竟是控方對涉案路段的實際位置一直存在錯誤認知,還是誤解了「已完成舉證責任」的意思?
有議員和法律界人士直指律政司和規劃署提告前應做足搜證,弄清案中關鍵資料,在證據充足下提告才可達致成效,否則只會浪費公帑。事實上,在綠化地帶違法建路是破壞生態,未有依時恢復土地原狀,又得浪費若干領取納稅人俸祿的公僕作出跟進,再說,罪有應得之人竟因控方疏忽得以脫罪,法治因而無法彰顯,對社會的影響才是至關重要。
律政司近年屢爆甩轆事,不是夾錯控罪文件,就是打錯被告姓名,又或中、英文控罪不同,早前更向兩名涉及2019年70歲清潔工在上水被人用磚頭擊斃案的青年,先控以謀殺罪再改控誤殺罪,但連控方也承認令死者致命的磚頭並非出自被告之手,這等提告讓人瞠目結舌。
刑法學指出犯罪有蓄意、明知、疏忽和輕率之分,其實犯錯亦然。堂堂一個為香港法治把關的律政司,犯上了許許多多低級錯誤,是蓄意、明知、疏忽還是輕率呢?真太啟人疑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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