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立新例打擊電腦網絡罪行 最高判囚終身
【本報訊】網絡年代,科技急速發展,擁有電腦相關器材、數據及程式等均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不法之徒甚至會利用電腦網絡犯案,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昨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並提出改革建議,文件包含處理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分別是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若觸犯有關罪行,建議最嚴重可處終身監禁。
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政龍資深大律師表示,對上一次的改革已是2000年,今次改革的研究工作自2019年起開展,指出目前香港並無單一條例特定處理電腦網絡罪行,不同罪行在《刑事罪行條例》中訂立,部分已不合時宜。委員會參考了7個司法管轄區,以及《網路犯罪公約》及《布達佩斯公約》等國際原則,而釐訂5類罪行。
針對5類 包括管有犯罪器材
被問到如市民加入了Telegram等通訊軟件群組,而當中涉及非法討論,是否構成「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罪」;陳政龍指,任何通訊軟件包括WhatsApp,都有機會包含犯罪討論,相信有關行為不構成「管有罪」,但會有其他法例可處理。但如果有人製作黑客軟件,專門用作入侵電腦或癱瘓程式,而在有關群組內管有相關程式就屬於違法。
諮詢文件有7項建議,包括應制訂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以涵蓋諮詢文件所建議的5類罪行,並訂明這些罪行適用的司法管轄權規則;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應定為新罪行,而合理辯解可作為法定免責辯護;為不誠實或犯罪目的而在未獲授權下截取、披露或使用電腦數據,應定為新罪行等。5類建議的依賴電腦網絡罪行,分別訂有兩項最高刑罰:一項適用於循簡易程序定罪(兩年監禁),另一項則適用於循公訴程序定罪(14年監禁),如干犯非法干擾數據或非法干擾電腦系統等可構成加重罪行,建議最高可處終身監禁;另一成員鄒錦沛舉例指,如干擾醫療系統及及影響病人維生儀器等。
委員會認為制訂上述建議時,已兼顧網民權利、資訊科技業內人士權益,以及保障公眾在使用或操作電腦系統時,免受騷擾或攻擊的權益和權利之間,作出平衡,委員會就此展開為期3個月的諮詢期,歡迎各界提出意見、評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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