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案 被追訟費逾138萬 唐英傑稱難承擔
申人身保護令 覆核不設陪審 均駁回
首宗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立而判囚9年的唐英傑,於前年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遭駁回,其後就《港區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提出司法覆核敗訴,他及後上訴再遭駁回,需付訟費。消息指律政司就上述案件向唐追討訟費共逾138萬元,據悉唐已收到追費信,稱難以承擔巨額訟費,且感到無助。
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3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案件由3名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共同審理,不設陪審團。唐去年就不設陪審團一事向高院提司法覆核,被裁定敗訴,當時法庭指該案是國安法實施後首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不作任何訟費命令。惟唐不服上訴,遭上訴庭駁回,並判他要付訟費。據知,律政司今年3月向唐及其代表律師發信,向唐追討「陪審團案」訟費約73.65萬元。
此外,唐於前年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遭拒,法庭判他要支付訟費。據了解,律政司今年5月向唐發信,提出唐支付兩部分訟費,分別是35.8萬元加利息的訟費,以及扣除法援後約28.9萬元訟費。即兩案唐共需付逾138萬元訟費。
刻意拒付訟費或需加監
據悉,唐對於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他認為或對自己和之後的案件被告造成不公,故提出司法覆核,未料被判敗訴,上訴再遭駁回,最終需付巨額訟費。他擔憂若破產,日後難置業或移民。至於他曾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後來放棄,全因他認為上訴成功機會微,法律援助署又改派另一批律師處理其案件,故決定接受現實。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法庭判處敗訴一方承擔訟費,代表要支付對方的律師費用,一般屬實報實銷。律政司會發信追討訟費,如被裁定須負訟費責任而最終未有支付,或會以分期或延期支付等方法彈性處理。惟若刻意拒付訟費,則可能有監禁、破產、釘契等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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