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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公仔店牌照爭議 下月24日判決

【本報訊】旺角信和中心兩間夾公仔店前年被食環署票控無牌經營,不過九龍城裁判法院去年裁定夾公仔店毋須按《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領牌,判公司罪名不成立。判決令夾公仔店不被視為娛樂場所,毋須因防疫條例停業。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昨開庭審理。律政司力陳夾公仔涉及娛樂成分,非單純買賣貨物,故須領牌經營。法官最終決定押後至8月24日下午頒發書面判詞。
拗是否涉及娛樂成分
涉案公司Claw Boss Limited案發時在信和中心閣樓及2樓兩個約400呎單位經營兩間夾公仔店。食環署於前年1月22日巡查,發現兩舖共有32部夾公仔機,因此票控該兩店無牌經營。律政司一方指,夾公仔機是以娛樂為由而設計的機動遊戲,遊玩過程會令人產生歡愉。因此夾公仔店有娛樂成分,會惹人群聚集,影響公眾衞生安全。公司則指稱該些舖位不會關門,且是由每台夾公仔機的機主自行經營,店舖無責任控制人流;如政府要管制夾公仔機,就應修改法例,而非用現時條例檢控。
聆訊時法官提出,如夾公仔機要納入《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為何扭蛋機就不用?律政司一方指扭蛋雖附帶遊樂成分,但主要是銷售及販賣物品。公司一方則指兩者無分別,亦屬於銷售產品。夾公仔機亦可調校至夾一定次數便可夾到禮品,與扭蛋機的銷售模式無異,只針對夾公仔機是選擇性執法。律政司回應指,夾公仔須技巧及判斷,控制成功才抓到物品,就算「必中模式」亦不是單純的銷售貨物方式。
案件編號:HCMA 5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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