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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終院釐清詮釋 藏索帶被判監 經紀上訴得直撤罪

【本報訊】終審法院昨日就「管有適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作判決,裁定控罪並不適用於藏有索帶,並釐清控罪的正確詮釋方法。一名因藏有索帶而被判監5個半月的地產經紀,因此獲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本案32歲上訴人陳俊傑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共48條6吋長的膠索帶。他被判罪成後向高院上訴但被駁回,於是再向終院上訴。他在上訴終院前已服刑完畢。終院於判詞指,本案關鍵議題是控罪「管有適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正確詮釋。
倘不設限制 不符立法歷史
在條文訂立初期,控罪涵蓋兩個範圍,包括「矛、棍棒及其他攻擊性武器」,及「撬棍、攝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其後增加「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任何手銬或指銬」的新組別。終院裁定根據「同類原則」,裁定「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應收窄解釋為與撬棍、攝鎖工具、百合匙同類之「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
終院指,若就「非法用途」給予一個不受限制的詮釋,涵蓋的範圍就會極其廣闊,令條文下的罪行實際上成為「思想罪行」,不符條文的立法歷史。終院最終裁定,控罪中的「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若屬束縛人身的類別,意圖則須為將其用作束縛他人身體;若為攻擊性武器,意圖則須為將其用作傷害或威脅傷害他人身體;若非法進入的類別,意圖則須為將其用作獲取非法進入。在本案中,塑膠索帶並不屬上述3個範圍,因此上訴人的定罪須予撤銷。案件編號:FACC 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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