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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濁揚清:掟磚究竟所為何事

70歲清潔工2019年在上水被人用磚頭擊斃,陪審團一致裁定涉案兩名青年誤殺罪不成立,以大比數裁定蓄意傷人罪不成立,暴動罪則成立。陪審團退庭商議約6小時後得出的裁決,留下了若干問號。
法官引導陪審團時說,誤殺罪要證明被告行為導致死者死亡,屬蓄意及非法;有意圖而傷人罪要證明被告預知行為可能令人受傷,但仍有意圖傷害任何人。法官指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在沒有直接證供情況下,需根據環境證據達到唯一合理推論,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才可把被告定罪。
清潔工被磚頭擊斃是事實,但報道稱控方承認令死者致命的磚頭並非出自兩名被告手中,那莫說兩名青年原先被控的謀殺罪,就連後來改控的誤殺罪也是有大條道理甩身的,控方在舉證工作上有極大的改進空間。黃絲黑暴反中亂港,嗜暴嗜血是事實,但被控謀殺或誤殺者應是令清潔工斃命之人,否則法庭的時間、人力、物力便會平白無端給虛耗掉。
說到有意圖而傷人罪,人們不禁要問,掟磚的人是否真的不曾預知行為可能令人受傷,他們掟的可不是洗碗用的海綿,而是重甸甸的磚頭,拋磚難道是為了引玉?如果認為年輕人沒有這方面的認知,這樣說不說得過去?
香港大學法律和法律理論榮譽教授Raymond Wacks在一部關於法律的著作中援引外國案例指出:「與法官不同的是,陪審團並不需要給出裁決的理由,這就給情感與偏見打開了大門」、「陪審員是否普遍具備理解複雜的科學證據或者其他技術證據的能力,這一點也一直飽受質疑」,實在值得詳加討論。話說回來,掟磚殺人的真兇今何在?守城之人應當將要求加薪時那份錙銖必較、永不滿足的精神,放到除暴安良的緝兇工作上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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