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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成 中大女生申上訴遭駁回 法官:原審結論無可批評

【本報訊】網民於2019年11月發起「黎明行動」在多區堵路,警方欲進入香港中文大學搜查,引起示威者反彈,雙方於中大二號橋爆發激烈衝突。一名當時被捕的中大女生在區院被裁定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罪成,被判監3年9個月。上星期她向高院上訴庭申請許可要求上訴推翻定罪,被法官彭偉昌即時駁回。彭官昨日頒判詞解釋原因,對於上訴方批評原審法官作裁決時沒有清楚解釋其思路,彭官同意原審法官可更詳細解釋,但「寫判詞不是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
本案上訴申請人鄧希雯(現年25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她另被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眼罩及防毒面罩等物品。
彭官於判詞指出,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選擇性地接納或排斥上訴人的證供,但彭官對於此批評感到費解。因為是上訴人自己承認她選擇留在暴動現場超過13分鐘,原審法官沒有理由要排斥;而原審法官亦已清楚解釋,不接納申請人稱為獲取創作靈感而留下這說法的理由,其結論亦無可批評。
至於有關使用蒙面物品罪,彭官指即使接納申請人留在現場的解釋,但只要她是身處集結現場、就算不是參與集結,只要有使用蒙面物品已足夠定罪。案件編號:CACC 16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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