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吸取洩私隱教訓速修例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表調查報告,指4間物業管理公司分別違反《私隱條例》有關個人資料收集、保留期限、使用和保安的規定,已向相關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指示對方糾正違規事項。此外,有醫務中心於去年3月意外棄置一個載有近300名病人資料的紙箱,竟於事發3個月後才向私隱公署通報有關事故,私隱公署建議設立強制性資料外洩通報機制。
近年本港已出現多次市民個人私隱外洩事件,涉及酒店、航空公司、醫院甚至政府部門,反映大多數的機構對保護個人私隱都不夠重視,這亦與本港《私隱條例》落後及缺乏阻嚇力有關。
筆者過去不斷促請政府修改相關法例,但去年修例只是把「起底」刑事化,其他情況基本上仍是無王管狀況,私隱公署仍是無牙老虎。
內地《個人信息保護法》與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均清晰列出機構於何種情況下可獲得何種個人資訊、甚麼資訊可保存、怎樣保存及銷毀等,亦列明若洩漏了用戶資料,強制發生資料外洩事故的處理者向監管部門通報,且違例的罰則非常重。
當中,內地《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當事人「個人撤回同意」時,「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主動刪除個人信息;個人信息處理者未刪除的,個人有權請求刪除」,而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亦給資料當事人「被遺忘權」,有權要求機構及企業刪除其個人資料。而本港《私隱條例》,當事人只能向機構提出查閱自己資料、索取資料複本及要求改正錯誤的權利,凸顯本港私隱法例大落後。政府有責任確保市民的私隱資料得到高度保護,去年修例只是起步,港府須盡快完善個人資料保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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