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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彈擲警車 智障漢囚37個月

【本報訊】有中度智障及閱讀障礙的男子,於前年7月1日在旺角用汽油彈掟警車。他在本周二(14日)承認縱火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昨天就案件作判刑,指其智力障礙可減免他道德上的罪責,但不減他法律上的罪責,判他即時入獄37個月。
本案為區域法院案件,但昨天被安排在西九龍法院大樓處理。被告李培浩(26歲、回收場工人)承認於2020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636號地下附近,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特區政府的財產,即一輛登記號碼為AM6252的警車,以及罔顧他人的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他原本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載有柴油和樽口塞有布碎的玻璃樽、及兩個打火機,則獲准存檔於法庭不予起訴。
獲減刑15個月
法官昨判刑時,指被告以警察為目標,有計劃地帶汽油彈到現場,亦有意隱藏身份以逃避刑責,犯罪情節嚴重。不過法官亦指出案發時街上人車疏落,沒有示威集結或暴動發生,被告單獨行事,擲出的汽油彈沒有引發火警、沒令警員及警車受損傷。法官以5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獲減刑13個月;另考慮被告心智障礙限制他的判斷和自制能力,令他未能衡量行為帶來的嚴重後果,酌情再減刑兩個月,總刑期為37個月。案件編號:DCCC 91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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