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仗義執言:盡快就「侮辱罪」立法

前年5月,日本摔角女選手木村花因網絡欺凌的羞辱言論而自殺,事件引發日本社會輿論對網絡中傷的關注。日本國會日前表決通過有關法律,加重侮辱罪的刑罰,連同網上誹謗中傷等行為,納入為可判處最高一年監禁及罰款30萬日圓(約1.8萬港元)的罪行。
侮辱言行踐踏受害者自尊和聲譽,網絡欺凌更助長霸凌風氣。近年本港公職人員尤其是警員成攻擊對象,辱罵警員的片段常在網上流傳,此等行為既損害警員的尊嚴及權威,亦提高執法難度,香港應立法阻嚇此等行為。現時全球有約15個地方制訂了特定法定條文禁止侮辱執勤中的公職人員。新加坡2014年頒布《防止騷擾法令》,禁止對執勤的公職人員作出猥褻、威嚇或侮辱性言語和行為。法國也立例禁止公眾藐視公職人員,該法例旨在保護執勤的公職人員免受辱罵。澳門也設有侮辱罪,若出言侮辱使他人人格和聲譽受損,即屬違法,如果侮辱正在執勤的公務人員,更會犯下加重侮辱罪。
筆者多年來一直要求政府借鑑及研究,盡快就侮辱罪立法,以扭轉現時日趨嚴重的網絡欺凌行為,及激進人士對公職人員進行惡意挑釁或侮辱的情況。去年更委託立法會資料研究組就禁止侮辱執勤前線公職人員所制訂的法例進行研究,可惜政府立法工作未見進展,早前更回應法例只是手段,社會最需要的是自覺,但自覺豈能取代法例?若能,香港就不會釀成今日局面。
有意見憂慮就侮辱罪立法會製造寒蟬效應,導致不敢批判政府,言論自由萎縮。但筆者不認同以言論自由作散播仇恨、侮辱及欺凌他人的藉口。期望新一屆政府盡早立法,重建互相尊重、理性包容的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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