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向警索償 爆眼女申法援 或觸礁
署方去信律師團隊 詢問是否仍興訟
在2019年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示威中受傷的「爆眼少女」,去年被本報獨家披露原來在前年已離港前赴台灣。據知她雖身在海外,但仍準備就其受傷事件向警方要求賠償,並為此申請法律援助,希望使用公帑興訟。但有消息指法律援助署最近去信她的律師團隊,詢問她是否確定想提出訴訟,意味其法援申請可能會有阻滯。
本報獨家消息 揭已赴台
事發於2019年8月11日晚上,負責救傷的女事主在彌敦道近尖沙咀警署的衝突現場中,右眼被異物擊中受傷,血流如注,及後被送院治療。其受傷原因眾說紛紜,有指是被警方的布袋彈擊傷,亦有指是有人企圖用椏杈射向警署發射鋼珠時,意外打中事主。事發後她一直鮮有現身,即使曾在「民間記者會」的錄影片段中露面,亦用紗布貼着右眼,並架上太陽眼鏡,故其真實傷勢如何,一直都是謎團。然而本報去年獲得的獨家消息及圖片,指她已於前年9月乘飛機前赴台灣,再不用以紗布蓋眼或戴墨鏡,精神與健康狀況俱佳。
最遲8˙11須提出訴訟
女事主在受傷後,警方成功申請法庭手令,向醫院取得她的醫療報告。惟她指警方拒絕提供手令,令她無從申請反對,侵犯了她興訟尋求法庭濟助的權利。她為此事申請司法覆核,但被高院原訟庭判處敗訴。去年2月向高院上訴庭上訴,但上訴庭在去年4月亦駁回她的上訴,並下令她須支付警方訟費。至於她擬向警方索償之事,根據現行法律,人身傷亡訴訟的興訟限期為3年,換言之除非獲法庭准許延期,她最遲要在今年8月11日提出訴訟。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法援署批出申請與否,與申請人身在海外可能只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還有考慮其他因素,如案件勝算機會、公眾利益或只是個人榮辱等,若然申請人敗訴,法援署甚至要負責對方律師費用。陸又指,法援署考慮批出申請時,可能會要求對方負一部分律師費,若對方表明不會支付或沒有金錢支付,申請未必獲批。他指出,法援署一定會與申請人見面,因為難保有人「假傳聖旨」甚至申請人已去世,他舉例指,不少在囚人士會透過家屬申請法援,法援署人員都會入監獄與申請人會面確認申請,陸相信事件並不牽涉任何政治議題,只是關乎公帑是否要用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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