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收劏房戶水費 罰$5000 阻嚇力欠奉
修例後首定罪 業主無蝕底 「年終都賺番」
首宗劏房業主濫收水費被定罪,但罰款僅5,000元,阻嚇力是零!一名業主向其劏房租戶濫收水費,違反了《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最後被判罰款5,000元,為去年5月修訂規例以來,首宗被定罪的個案。不過,關注劏房戶的團體認為,此個案不過是冰山一角,雖然樂見終於有首宗定罪,但亦擔心罰款太少不具阻嚇力,指業主「賺埋都唔止5,000蚊啦!」
水署去年接投訴 始調查搜證
去年12月底,水務署接獲投訴,指有人在長沙灣福華街某單位向劏房租戶濫收水費。該署隨後到場調查及搜集證據,起訴涉嫌違反規例的人士。水務署表示,違反規例是刑事罪行,希望此案例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訊息,須遵守有關法例。
《2021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於去年5月14日生效。經修訂後的《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規定,水務署的註冊用戶只可向其處所佔用人收回繳交給該署的水費,即禁止業主自行定價向其租客濫收水費。若業主向租戶收取的水費超過水務署所訂立的金額即屬違法,最高可罰款一萬元。
促主動巡查 免租戶舉報風險
全港關注劏房平台成員賴建國表示,雖然終有首宗因濫收劏房戶水費而被定罪的案件,「起碼有第一單都係好事」,但若舉報人為劏房租戶,或會面臨被業主迫遷困局。他認為當局仍需再完善規例,保障劏房戶,同時亦應由政府出面加派巡查,減少租客自行舉報而蒙受的風險。賴建國又質疑,是次定罪罰款僅5,000元,不具阻嚇力,「個業主年終都喺嗰度賺番」,認為法例對於業主若再犯時的罰則需更清楚訂明。
議員鄭泳舜則稱,發展局數字是過去5年以來,水務署收到56宗懷疑劏房濫收水費投訴。他認為實際濫收個案應更多,在地區聽到劏房戶反映被濫收水費,但沒有舉報。他指劏房戶是弱勢社群,期望水務署嚴謹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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