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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轟輕判 憂損新聞自由

【本報訊】報稱水上俱樂部東主的黃子洋,無故向東方傳媒機構的記者掟石頭,惟最終被法庭僅判罰款了事。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今次案件明顯是輕判;有學者亦指,記者採訪是履行工作職責,批評有關人士不但不檢討自己錯誤行為,反而遷怒並襲擊記者,實屬非常錯誤。
現行法例列明,任何人如觸犯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40條訂明的普通襲擊罪,即屬違法,最高可判處一年監禁。對於今次被告僅判罰款而毋須坐監,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係明顯的輕判」,稱法官或考慮到被告是初犯、認罪、非早有預謀及記者無受傷等,才有此判決。惟他強調倘若該被告再犯,法庭會就此重判。
至於問到被告明知事主是記者,正進行採訪工作仍作出襲擊行為,最終僅判罰款,會否讓他人他日遇到同類情況,亦會選擇訴諸暴力,打擊新聞自由?陸呼籲市民「唔好有咁嘅諗法,否則是大錯特錯」,強調每宗案件判決所考慮的因素不同,襲擊行為是隨時會被判坐監,陸強調「唔好以為今次係權威性的案例」。
學者憂窒礙公眾知情權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則形容,今次事件其實十分嚴重,因為事主是一名記者,進行採訪是履行工作職責,與被告亦無仇無怨,認為相關人等不能藉詞感到採訪受滋擾下,而襲擊記者。他指出,公眾是有知情權,傳媒亦有責任揭露社會黑暗面,批評有人不但不檢討自己錯誤行為,反而遷怒並襲擊記者,非常錯誤。
陳指以他個人認為,今次的判刑確實是輕,對部分人而言罰款只是「濕濕碎」。他指,近日不時發生記者遇襲事件,不良風氣持續,今次判刑又未能起阻嚇作用,擔心會有同類事件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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