擲石襲東方記者 黃子洋輕判罰$3000
官斥追訪非使用武力藉口 再犯將重判
去年12月4日,東方傳媒機構記者到西貢相思灣村採訪,追查違建道路及「神秘丁屋」事件期間,遭當地村民黃子洋無故擲石頭施襲,使記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脅。黃子洋事後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案件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黃子洋決定認罪。主任裁判官錢禮在判刑時指,本港有言論自由和資訊自由,即使被告自己覺得受到滋擾,也不能使用武力。裁判官最終決定,判黃罰款3,000元。
本案43歲被告黃子洋,報稱水上俱樂部東主。昨日控方在庭上披露,他過往有3次刑事定罪紀錄,與本案性質不類同,最近一次是2018年違反交通條例。他昨日承認於2021年12月4日,在將軍澳曉波徑38號相思灣村近43號屋,襲擊一名朱姓男子。案情透露,本案朱姓事主為記者。案發當日早上11時許,事主到相思灣採訪,追查有關違建道路及非法佔有官地事宜,並拍片及拍照。期間被告站在約10米外,說附近最近經常發生爆竊案,問事主是誰。
「你係東方嚟嘅」 隨即擲兩石
當他知道事主是記者後,便說「哦,你係東方嚟嘅」。事主為免衝突,便停止拍片準備離開。此時,被告先後執起兩塊大約如拳頭大的石頭掟向事主,事主隨即退後,兩塊石頭俱落在他身前。事主於是重新拿出手機拍攝,被告見狀則離開現場。事主在事件中並沒有受傷,因感到受驚,故報警處理。被告在去年案發後翌日被捕。在警方認人手續中,事主成功認出被告。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當日事主在沒有事前通知下拍攝,被告犯案是為了讓事主離開,而不是傷害對方。被告現在已經深感後悔,承諾不會重犯。裁判官指,被告或會因受追訪而覺得被滋擾,但強調這不是使用武力的藉口。考慮到他認罪,過往沒有同類刑事定罪紀錄,故判他罰款3,000元。法庭警告若被告再因同類行為被帶上庭,將不會再以罰款方式處理。
案件編號:KTCC 44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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