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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行查核非強制 法改會報告捱批

法改會倡強姦罪命名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 法改會倡強姦罪命名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
法改會倡強姦罪命名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
僅要求適時評估 有違保護兒童原意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昨發表《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報告書,就《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所建議訂立各項罪行的刑罰,改革和加強香港性罪犯的治療和自新服務,以及優化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等3方面,提出最終建議。其中報告建議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擴展至涵蓋所有現有僱員、自僱人士及義工,但暫不建議該查核機制改為強制。有議員對此表示失望,認為查核機制推行近10年仍未改強制,有違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原意,亦促請盡快就建議進行立法工作。
報告書是法改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就判刑及相關事項,進行研究後撰寫,小組委員會由鄧樂勤資深大律師擔任主席,並曾就此課題於2020年11月發表諮詢文件。報告書就3方面提出最終建議,就訂立刑罰方面,法改會建議將強姦罪重新命名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現行強姦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亂倫罪是監禁14年,而有關罰則應繼續適用於「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及亂倫這兩項建議罪行;另由於已修訂相關法例,報告書對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這兩項建議罪行之刑罰,不作最終建議。
只建議涵蓋範圍擴大
改革和加強性罪犯的治療和自新服務方面,法改會建議應維持懲教署可供性罪犯以自願形式參加的專門治療和自新計劃;應檢討和考慮是否在懲教院所為性罪犯引入獎勵計劃,以提高接受治療和改變行為的動機;由監管釋囚委員會及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所監管,為獲釋性罪犯提供專門釋後監管的現有法定計劃,應予維持。
至於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建議將該查核機制擴展至涵蓋所有現有僱員、自僱人士及志願工作者,以及政府應將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的範圍擴至最大,並要適時評估是否需要將該查核機制,改為強制機制;為給予干犯較輕微性罪行的罪犯自新機會,查核機制不應擴展至包括視為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換言之,查核機制涵蓋範圍倘擴大,家長便能以私人導師僱主的身份,要求私人導師在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下進行查核。
推行近10年仍未改強制
對於查核機制涵蓋範圍擴大,議員葛珮帆表示歡迎,並指此亦回應了家長一直的訴求,讓家長為子女聘請私人導師時,可查閱清楚,增加保障。惟查核機制推行近10年,報告書仍暫不建議納強制,她對此感失望,坦言「我睇唔到有咩原因,唔建議納為強制機制」。
葛指,目前有機構或組織因認為無需要、懶或慳錢等原因,而無查核相關紀錄,今次報告不建議機制納強制,亦無誘因令該些機構或組織查核相關紀錄,實有違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原意。她又認為最終報告書已出爐,促請政府盡快進行立法工作,切勿歎慢板。
葛珮帆促請政府盡快就報告書進行立法工作。葛珮帆促請政府盡快就報告書進行立法工作。
葛珮帆促請政府盡快就報告書進行立法工作。
性罪行檢討最終建議性罪行檢討最終建議
性罪行檢討最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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