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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義執言:盡快立法規管眾籌

近年透過網上籌錢以期完成某目標的眾籌活動已司空見慣,眾籌一般涵蓋股權眾籌、點對點借貸兩類與金融相關的活動、為慈善或政治活動等其他目的提供捐贈的捐贈性質眾籌,以及募集者將提供貨品或服務予資金提供者作回報的報酬或預售性質眾籌。前兩者於現行法例有所規管,後兩者則令人有機會打着眾籌幌子行違法之實。
黑暴期間,眾籌的名目不可勝數,刊登廣告、搞初選、搞公投,無所不用其極。「612基金」更明目張膽提出用資金支援犯法暴徒。眾籌不僅淪為影響治安工具,更削弱市民守法意識。帳目不清,社會難以監察,而部分眾籌於外國平台進行,捐贈來源更無從稽考,亦衍生洗黑錢及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
早在2013年10月,立法會會議的一項議案已提到為規管眾籌立法,為群眾集資提供法律支援,解決訊息和監管問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2014年發出「有關可能適用於眾籌活動的法規及眾籌活動風險的通知」。筆者多年來亦在不同場合強調,眾籌或已成為罪犯洗黑錢的慣常伎倆,甚或是反中亂港以至外部反華勢力的掩護手段,故要求政府設專門法例規管有關活動,亦強調若放任不管,會成為國安漏洞,故立法規管眾籌勢在必行。
美、英、法等政府早已制訂專為眾籌而設的監管制度,香港已討論多年,必須加快行動。稅務局去年修改相關條例,凡涉及不利國安活動的慈善團體將失去免稅資格,近日政府表示今年內將就規管架構內容諮詢公眾,研究立法規管眾籌。期望政府盡快做好諮詢,盡早立法,加強眾籌活動的透明度和問責性,防範違法行為,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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