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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七公:釐清法律原則 集結罪須判囚

本港有小部分法官被市民質疑經常輕判涉及「黑暴」案件的被告,甚至有法官稱讚被告為「優秀嘅細路」,讓公眾誤以為鼓勵人犯法並讚揚其行為,這是向社會釋出極危險的訊息,司法機構和法官須留意其一言一詞對社會影響大而深遠。
資料顯示,律政司在2020年向上訴庭共提出16宗反修例風波案的刑期覆核申請,有15宗已審結及全數勝訴,被告全部加重刑罰,其中一半由非監禁式刑罰,被改判監或禁閉式刑罰。
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年,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近日,上訴庭處理「黑暴案」刑期覆核,裁定原審法官考慮還押時間而判社服令屬原則犯錯。被告李汶錡在2020年5月與一批黑暴分子在旺角非法集結大肆破壞,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襲警罪成,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向上訴庭提刑期覆核申請。律政司指出,本案的嚴重程度,必須判處即時監禁以儆效尤,但是原審法官考慮被告還押時間而處以較低刑罰,在判刑選項及刑期上均出錯,強調本次覆核的着眼點在於釐清法律原則,即非法集結罪須判以監禁式刑罰。
判刑應有阻嚇性
律政司指出,原審法官判刑時出現原則性錯誤,判刑明顯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原審時,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有精神問題及脊椎側彎而不建議判入勞教中心,社會服務令報告則建議160小時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惟原審法官考慮到被告已還押166天,只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這個時數更低於報告建議的時數,建議上訴庭改判即時監禁。
上訴庭3位法官聽取律政司陳詞後,認同本案判社會服務令是原則犯錯,亦非合理的刑罰。但在考慮綜合因素後,仍駁回律政司申請,押後頒布書面理據。上訴庭就本案駁回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純粹是因為本案有獨特背景及情況,但上訴庭已經表明認同原判犯錯及刑罰不合理,而律政司上訴的目的是想釐清法律原則,即非法集結罪須判處監禁式刑罰。
綜上所述,這個上訴案例有助釐清法律原則,上訴庭指出任何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必須判處監禁式刑罰,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及起到阻嚇性作用。這個案例對下級法院有指導性和約束性,筆者奉勸年輕人不要被人利用做炮灰,以身試法,自毀前程,不要身陷囹圄才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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