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警監守自盜判囚 上訴駁回
偷取報失銀包 官:證據罄竹難書
駐守機場警員監守自盜,私自把市民拾獲後交給警方的錢包放在雪櫃底,聲稱這會比存放在夾萬更安全。該男警經審訊後被裁定盜竊罪罪成,判囚9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昨日頒判詞,形容針對男警的證據罄竹難書,男警的辯解實屬謊言,如果有任何裁判官接納,他會感到「非常驚訝」,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稱銀包放雪櫃底較安全
29歲上訴人馮奕鈞,被控於2019年2月13日,在機場客運大樓7樓離港大堂報案中心之內,偷竊一個價值7,000港元的錢包、錢包內有超過5.6萬港元現金、一張香港身份證及數張銀行卡等。原審時上訴人作供稱,當日一名女士帶着小朋友將涉案錢包交到警署,但該女士趕着離開,小朋友亦不停哭鬧,情急之下便決定先將錢包收藏在茶水間雪櫃底,心想翌日上班時再以不知名拾獲者的方式處理。他承認這樣處理有可能屬製造假文書,但當時沒想清楚。他又指覺得把錢包放到雪櫃底,比放在警署夾萬更安全。在上訴時上訴人指原審裁判官完全無視他的證供,以個人主觀的想法作出裁決,有欠公平。
法官昨於判詞表示,上訴人的辯解在多個要項上均不可能是真的,包括市民拿着裝着大額現金鈔票的錢包報案,上訴人卻選擇不作任何即時記錄;銀包有大量屬於物主的證件和名片,上訴人卻沒有嘗試聯絡對方;以及上訴人聲稱覺得放錢包在雪櫃底,會較夾萬安全。法官認為,上訴人解釋根本說不通,而且即使不同意他說的是謊言,原審裁判官都有足夠理由定罪,裁決是完全「合法、合理及合情」,故駁回上訴。案件編號:HCMA 3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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