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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立會IT界種票案 上訴庭判6被告加刑

李為民 李為民
李為民
【本報訊】2016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選舉發生種票事件,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下稱的總)5名理事會成員被指提供利益,誘使9名親友登記成為資訊科技界選民。其中的總總幹事雷亞福等6人,承認串謀詐騙、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以及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罪,分別被判監3至12個月。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昨向高院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3位上訴庭法官同意原審法官量刑基準明顯不足,刑期扣減額度亦過大,改判各人監禁10至23個月,並將擇日頒判詞解釋詳細理據。
6名答辯人為李為民(52歲、時任的總會務總監)、楊耀鴻(33歲、時任的總副秘書長)、潘秀芳(51歲、時任的總文員)、雷亞福(45歲、時任的總幹事)、雷偉芳(39歲、會計文員)、雷敬賢(23歲、學生),其中雷偉芳及雷敬賢分別為雷亞福的妹妹及兒子。
5人須重新入獄
上訴庭昨決定將李的刑期由12個月加至23個月、楊由8個月加至20個月、潘由7個月加至15個月、雷亞福由7個月加至11個月、雷偉芳由3個月12日加至10個月、雷敬賢則由3個月君至10個月。現在除李為民仍在服刑外,其餘5人早前已刑滿出獄,但昨日就要重新入獄。案件編號:CAAR 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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