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國安法禁做社工 7‧22生效
【本報訊】政府早前建議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2,並於昨日(20日)刊憲公告,上述修訂條例規定,被裁定干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除非得到所有社工註冊局委員同意,相關修訂將於7月22日生效。
當局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社工註冊條例》附表2的罪行當中,包括《港區國安法》下的4項罪行,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以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叛逆」及「煽動」罪行,並解釋若容許被裁定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履行社工職務,受助者的利益便不獲保障,令社工專業的誠信受質疑及專業形象受損,因此須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相關條例的附表2,以彰顯有關罪行的嚴重性。
嚴重程度等同性罪行
《社工註冊條例》附表2列明「令某人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會工作者的罪行」,現時在附表列載的相關人士違法內容,包括涉性罪行、侵害人身及兒童罪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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