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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義執言:速修例保動物管放生

近年虐待動物案件頻生,有人把30隻動物掟落街,有人把小狗剖腹掏空內臟等,殘忍程度層出不窮,卻檢控不足,判刑太輕,凸顯動物保護福利法例落後。
政府2019年就《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完成諮詢,擬定修例。是次修例主要循3方面入手,包括引入對動物負上積極「謹慎責任」、加強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文,及加強執法權力。筆者樂見政府接納意見修例,惟修訂建議仍有不足及漏洞,令人擔憂實際執法上難以作出有效規管。
本港近年常見「放生」。本次修例的條文提出「釋放或棄置動物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如把海龜或海魚放生到不適合生活的淡水河,則屬殘酷對待動物罪行。」但舉證困難,執行部門將難以搜證和有效檢控。筆者倡議立法規管放生行為,規定市民須向漁護署申領放生動物許可證,只容許保育與科研等特定用途,並規範放生時間和指定範圍。此外,現時不少狗隻經常被用作看守地盤、倉庫。當地盤完工時,就被「用完即棄」留在原址,被迫流浪社區覓食,狗隻因無晶片,即或捉到肇事者亦能推諉責任,政府必須加強規管。
在新法例下保護流浪動物又可能衍生法律問題。有團體反映,當一些流浪動物被市民投訴而被漁護署捕捉後,他們需承認是該動物的擁有人才可帶走動物。但引入「謹慎責任」後或觸犯法例,或應考慮豁免動物福利團體在此方面的責任。
動物是生命,有感情,也會感到痛楚,文明社會應該尊重及愛惜生命。期望政府能盡快完善條例草案,並加強宣傳教育工作,讓市民從小對動物有多點認識、更接受動物和愛護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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