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畜修例追落後 規管放生莫等候
僅懲罰殘酷對待動物 未涵蓋身心傷害
本地近年經常發生虐待動物事件,揭示相關法例落後。為加強保護動物福祉,港府建議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如規管放生或棄養動物,若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痛苦即屬違法。就相關修例草案預計今年下半年提交立法會,多位議員表示支持,指修例2019年提出至今已等待多時,但指修訂建議仍有不足及漏洞,擔憂實際執法上難以規管放生活動。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早於1935年起生效,期間曾3度修訂刑罰,惟法例僅懲罰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未涵蓋動物的身體、心靈、社交需要等的照顧責任。是次修例主要循3方面入手,包括引入對動物負上積極「謹慎責任」、加強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文,以及加強執法權力。
葛珮帆質疑放生行為難檢控
在加強條文方面,修例擬引入新設或更清晰的罪行,建議明確指出:「釋放或棄置動物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如把海龜或海魚放生到不適合生活的淡水河,則屬殘酷對待動物罪行。」議員葛珮帆昨在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上質疑難以執法。她舉例說,把淡水魚帶上船,該行為不屬違法,但及後將其放生大海,執行部門難以搜證和有效檢控。議員陳克勤則關注,規管上應嚴格禁止放生有入侵性的外來物種,憂影響本地自然生態。
至於殘酷對待動物現為簡易程序罪行,最高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當局建議修例加入可公訴罪行,提高至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陳克勤表示,當局執法及檢控太少,即使建議加入可公訴罪行,阻嚇性仍然不足,修例等如無修例。
另外,議員邵家輝則稱,修例引入對動物負上積極「謹慎責任」,憂定義未夠清晰,寵物主人或誤墮法網,促當局釐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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