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福局5‧16立會簡介修訂 犯國安者禁任註冊社工
【本報訊】政府將於本月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若曾被判犯有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勞工及福利局將於本月16日向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簡介修訂,罪行並不規限於《港區國安法》下的4項罪行,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安」,以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叛逆」及「煽動」罪行。社會福利署認為,在條例中列出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不可行,因為有部分罪行元素表面上雖不一定與國安有關,惟在某些情況下,相關犯罪亦可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
在職亦可褫奪資格
勞工及福利局表示,除目前在附表中列載的性罪行、侵害人身及兒童罪行等外,建議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社會工作者登記條例》附表2,使曾犯下以上罪行等人,再不能登記註冊成為社工,甚至在職的亦將被褫奪資格。得到受助者的信任,可對他們發揮很大的影響力,包括在有關國家安全的事情方面。如果容許被裁定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士履行社會工作者的職務,受助者的利益便不獲保障。
當局認為,若繼續容許犯國安者擔任社工,將令社工專業的誠信受質疑及專業形象受損,因此必須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條例》,以突出這些罪行的嚴重性,並更有效確保被判犯有這些罪行的人士不能服務或繼續服務,除非所有註冊局成員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後議決讓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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