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灣仔衝突 壯大暴動聲勢 8男女至少囚33月
官指不能輕判 另3年輕被告入教導所
於2019年10月6日灣仔一帶發生的警民衝突,警方拘捕多人,當中11名男女否認暴動、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經審訊後,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均罪成,案件昨在區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指暴動規模不小,各被告逗留現場壯大群眾聲勢,刑罰須具阻嚇性,判其中8人入獄33個月至37個月,其餘3名較年輕的被告則判入教導所。
7人非法使用蒙面物品
11名被告依次為仇銘芝(女,30歲)、梁耀文(23歲)、黎樂恆(32歲)、何高僑(女,21歲)、梁偉楓(29歲)、林永聰(19歲)、張鳳嬌(女,29歲)、岑朗賢(18歲)、蘇朗豪(30歲)、余雪菁(女,19歲)及梁思婷(女,28歲)。他們被控於當日在杜老誌道跟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的範圍參與暴動。除第1、第3、第5及第9名被告外,其餘7人另被控非法使用蒙面物品。蘇朗豪另被控管有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蓄意裝備到場 認同暴力
法官指雖然是次暴動歷時不長,但涉及人數約500人,規模不小,示威者破壞公共秩序,不但與警方對抗,更有人投擲燃燒彈,若不及時制止,情況會愈演愈烈。法官續指,即使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曾做出暴力行為,或擔當組織者角色,他們蓄意裝備自己到場,明知人群中有人使用暴力也不阻止,選擇逗留現場,亦等同採納、認同暴力,明言主謀者須嚴懲,附和者也不能過於輕判。
就年過21歲的被告,法庭以39個月監禁為暴動罪量刑起點,全部人因過往沒定罪紀錄減刑3個月,再因應他們的背景、健康狀況等酌情減刑。至於禁蒙面法,則判囚3個月,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至於管有雷射筆之控罪,則判監3個月,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
另外,由於梁耀文管有水槍和通渠水,法庭相信他準備用來傷人,加刑兩個月,最終他及蘇朗豪被判入獄37個月,仇銘芝、黎樂恆及梁偉楓入獄35個月,何高僑、張鳳嬌及梁思婷入獄33個月,其餘3人判入教導所。案件編號:DCCC 10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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