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規管旅業刊憲 9‧1起全面實施
【本報訊】本港旅遊業新規管制度9月1日起全面實施,政府昨日在憲報刊登7項為全面實施新規管制度而制訂的附屬法例。7項附屬法例中,《2022年(旅遊業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指明,7月4日為《條例》中與過渡安排相關條文的實施日期,而9月則為餘下尚未生效條文的實施日期。
針對威逼購物的不良行為,當局會在附屬法例列明旅遊業監管局可對旅行代理商牌照和導遊牌照施加條件。如果旅行社或導遊等牌照申請被拒絕或撤銷,6個月內不得再作申請。內地入境團的登記費亦上調,由每團30元或60元,調整至每名參與者4元。
根據《公告》,旅監局可於7月4日起,與旅遊事務署轄下的旅行代理商註冊處、香港旅遊業議會和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開始交接工作,並於9月接管發牌、行業規管、管理旅遊業賠償基金和向旅行代理商徵費等法定職能。
7附屬法例先訂立後審議
在新規管制度全面實施前,現有旅遊業的規管制度繼續運作,其餘6項附屬法例是關於各項實施新規管制度的細則,包括指明持牌旅行代理商向旅監局及旅遊業賠償基金繳付的徵費,分別維持為每筆外遊費0.15%和0%;訂明在新規管制度下沿用現行的電子印花徵費系統收取、繳付和記錄徵費;訂明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的款額及程序等具體安排;以及訂明對持牌旅行代理商等施加的牌照條件和一般規定等事宜。7項附屬法例將於下周三提交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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