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逾千公務員遭懲處
【本報訊】自《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公務員須宣誓、加強效忠,但公務員品德及守法意識等仍待提升。當局上月曾指,過去5個財政年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有1,080名公務員因為干犯嚴重不當行為或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而須接受正式紀律行動和懲處,當中有140人被免職。其中在2021至2022年度,共145人受到免職及其他懲處,警務處人數佔最多,高達19人免職;至於其他懲罰中,人數最多的是食物環境衞生署,有23人。
當局表示,確保新聘的公務員對《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有基本的認識,當局正檢視及更新《基本法》測試的考核內容,並會把《港區國安法》納入考核範圍,而新的考核內容將自本年年中的《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測試使用。至於部分公務員涉違反要求、遭到紀律聆訊,政府會確保公平公正,並在合理時間完成。
政府指,就公務員事務局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而召開紀律聆訊的個案而言,在過去5個財政年度,這些個案平均有72%可在9個月內處理,即由通知涉事人員展開聆訊程序,至徵詢公務員敍用委員會對懲罰建議的意見。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而毋須召開紀律聆訊的個案中(即曠職及被裁定觸犯刑事罪行的個案),平均有96%的個案在3個月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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