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可引例封淫窟 大狀:難一刀切處理
【本報訊】警方過去為打擊淫業,曾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53A「封閉與犯某些罪行有關的處所」,經法庭頒令將經營淫窟的處所封閉期間,處所不能買賣、出租或作任何用途,而今次的「高鐘妹」賣淫案涉及酒店的出租房間,警方又會否引用有關法例封閉有關酒店房間?
酒店方不能控制客人租房用途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情況有別,警方搗破淫業處所大多是位處私人物業,物業擁有人有「絕對控制權」,而涉案酒店並非將全部房間出租作為經營淫業,只是有部分房間經客人「租上租」予人經營淫窟,況且酒店為尊重客人私隱,不會過問客人租房目的,情況就等同有人租用酒店房間作販毒吸毒用途一樣,酒店方面亦不能控制,而警方亦不會以一刀切方法,將全部經營淫業的處所以「封閉令」處理淫業單位。
傳林被控「容許管轄處所賣淫」
另外,有消息指涉案的沙田民政事務助理專員林方達,暫被控一項「容許所管轄之處所用作賣淫活動」,相信他並無參與賣淫集團運作,對集團運作亦毫不知情。
陸又指,警方仍在調查中,究竟林有否涉實際經營,或以其他方式得益,尚待警方調查。假若證實林有份參與,警方便會修訂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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