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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欺詐案 科技園總裁續作供 牌照申請「業務須與租契批准用途有關」

黎智英面對兩項欺詐罪。 黎智英面對兩項欺詐罪。
黎智英面對兩項欺詐罪。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與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違反地契使用價值5.16億元將軍澳工業邨地段,並隱瞞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令與黎智英相關的公司獲得租金利益,兩人因而被控欺詐罪。此案昨於區院續審,續由科技園行政總裁黃克強作供。他重申承租人如欲替其他公司申請牌照以獲准使用租用的部分處所時,有關公司的業務須與租契批准的用途有關,並強調必須作出申請,才可考慮。
黃克強昨接受辯方大律師盤問時表示,在考慮承租人相關公司使用工業邨地段的牌照申請時,會主要考慮該公司業務是否與租契批准的用途有關,並舉例指如豉油廠若替一間數據公司申請牌照,是不會批准的,因他們本身並沒該方面的專業。
辯方盤問時引用黃的書面口供,指警方曾問黃,若與出版刊印無關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及蘋果慈善基金申請使用處所,其牌照申請會否獲批。黃當時指要據個別情況及理據考慮。對此黃昨回應表示這些是假設性問題,但重申若有關公司與印刷業務無關,正常不會發出牌照,若要討論業務內容,承租人就要向科技園提供資料,才能進行商討。
經法官追問 認同違規即違規
黃又指科技園是希望資源能被好好利用,若巡查時發現有違規情況時,不會立即採取法律行動,而是會先着對方進行補救及作出警告,若警告不果才會進行下一步行動。他並一度同意若進行補救行動便不屬違規。惟經法官就此追問澄清後,黃同意違規就是違規,而最終決定需要由公司集體作出。另外辯方亦質疑,《蘋果日報》停刊是科技園向蘋果印刷發法庭傳票、要求收回處所的主要因素,黃則同意是考慮因素之一。案件將於下周二(10日)續審。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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