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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法定通知防塵埃排放 回收場及董事共罰款5.5萬

【本報訊】元朗流浮山一家金屬回收場沒有遵從環境保護署的法定通知,遮蓋或圍封金屬物料儲存堆以防止塵埃排放,以及未有在操作有關裝置或設備時防止排出塵埃、砂礫或顆粒,對附近居民造成環境滋擾,昨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被判罰款3.3萬元;其董事亦因同意或縱容有關罪行,被判罰款2.2萬元。
環保署巡查4次仍無改善
環保署指,執法人員去年7月巡查時,發現該回收場沒有妥善遮蓋或圍封金屬物料儲存堆以防止塵埃排放,有機會影響行人及附近居民,遂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發出法定通知,要求該回收場改善。環保署在法定通知限期後再派員巡查3次,均發現回收場仍沒有落實改善措施,涉嫌違反法定通知的規定,於是向回收場及其公司董事就該3次違反法定通知提出檢控。近期環保署再作巡查,發現涉案回收場已妥善遮蓋金屬物料儲存堆,沒有再違反法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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