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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濁揚清:讓法庭釐清打針是與非

「疫苗通行證」第二階段日前生效,具體安排不贅,簡單來說,進入商場、超市、食肆等,兩針是最低門檻。報道指有市民對此不知情、有只打一針者被拒門外、有打了3針或曾染疫人士,未有更新紀錄,只得打道回府,有年老食客破口大罵,足證當局宣傳不足,做法擾民。
然而,一樣米養百樣人,對於金剛箍愈收愈緊,也有市民拍爛手掌的,有已打3針市民志得意滿地說:「去邊度都唔使驚」、「多啲人群體免疫,少啲重症」。先不說美國過敏與感染疾病中心主管福奇上月表示,群體免疫概念或不適用於新冠病毒,他在論文中以麻疹為例,指出阻止疫情擴散的3項條件:出現極有效的疫苗、病毒不會隨時間產生顯著變異、成功的兒童疫苗接種活動。香港符合了哪一項?
再說,衞生防護中心公布的死者名單,由無針到3針者皆有,衞生署署長亦說過有些人接種後病毒量不高,避過檢測,社區出現隱形傳播鏈。以疫苗通行證限制市民出行權利,難免引來非議,甚至質疑何不立法強制打針。
法律其中一項功能是建立一個框架,用以解決難以避免的糾紛。立法強制接種後,拒絕打針人士就得交由法庭審理是否具有充分理據,屆時疫苗成效、註冊資格,乃至醫生口裏說不,開列豁免證明卻耍手擰頭、當局取消公布每名確診患者資料的做法,都得向法庭坦白,讓真理愈辯愈明。倘有疑點,法庭亦會審視並為被告主持公道,那麼因自身健康問題而拒針的市民,便得到了法律保障。
香港有法援制度,小市民有道理卻沒錢,仍可獲公平對待,體現法治的可貴。當釐清了疫苗的是與非,莫說3針、4針,就算如德國某六旬漢般打足87針,疫苗通行證分87個階段推行,亦不會引來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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