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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追租今刊憲 保護期至7月底

條例今刊憲生效,3個月的保護期由今日開始,至今年7月31日結束。 條例今刊憲生效,3個月的保護期由今日開始,至今年7月31日結束。
條例今刊憲生效,3個月的保護期由今日開始,至今年7月31日結束。
【本報訊】《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今日刊憲生效。條例下3個月的「保護期」會由今日開始,至今年7月31日結束,期間禁止業主向租戶追討欠租。
政府發言人表示,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為因疫情而陷入困難的商業租戶提供短暫的緩衝期,讓他們不至於因無力即時交租被業主以法律等手段追討欠租而導致結業,並提供空間及機會讓業主和租戶商討重構租金安排。
達成減租協議商戶不適用
根據條例,在保護期開始時,任何處所完全或主要用作指明處所,而有關租戶在今年1月1日至保護期完結為止的期間內,未有遵照有關租賃繳付租金,有關業主在保護期內不得向有關租戶採取某些追討欠租行動;在保護期開始前已採取的行動如尚未了結,亦須擱置。但條例不適用於在保護期內達成減租協議的商戶。若以商舖收租維生的業主,當局會提供免息墊支安排,上限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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